中評社香港9月11日電/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今年兩度發表公開信,批評近年政界人士將到廉署報案當成“政治秀”的現象。他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指出,任何人在受調查人士未被逮捕前,披露受調查人士的身份和調查細節屬違法行為,批評該些政界人士高調報案及公布調查進度的做法,無視法例要求及程序公義,罔顧是否會影響廉署的調查,更漠視有可能會傷害受查人的個人名譽,質疑反對派目的是要令被舉報的人名譽掃地,將廉署作為“政治宣傳秀”的陪襯。
據文匯網報道,郭文緯在今年初發表題為《廉署調查 密密實實 怎可作秀!》的公開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指出,在廉署未逮捕受調查人士前,披露受調查人士的身份和調查細節,除非有合理辯解,即屬違法。他解釋,條例是要確保廉署能有效進行調查,不會因洩露調查詳情,使受查人有機會毀滅證據或掩飾罪行,同時保護受查人的聲譽免受損害。
無視公義 傷害他人名譽
他續指,近年愈來愈多政界人士到廉署報案作為自己的“政治宣傳秀”,大鑼大鼓地告知傳媒廉署決定跟進事件,無視法例要求及程序公義,罔顧是否會影響廉署的調查,更漠視有可能會傷害受查人的個人名譽。他批評,做法對社會絕對有害而無益,質疑該些政界人士報案的目的是要令被舉報的人名譽掃地,把維護香港廉潔、嚴肅執法、不偏不倚的廉署,作為“政治宣傳秀”的陪襯。
郭文緯並強調,傳媒慣用“立案調查”形容廉署開始跟進投訴的決定,說法有誤導成分:“立案調查代表某程度上已有較實質的證據證明受查人違法而進行深入偵訊,所以廉署內部會用Pursuable(能跟進)一詞。”他又表示,由於“能跟進”的標準是較低的,過往只有約一成貪污投訴最終找到足夠證據提出檢控,故此在廉署正式檢控受查人前,向傳媒披露相關人士的身份,做法極之不公平,對最終可能不涉任何罪行的受查人造成名譽上的嚴重損害。
聯同個別傳媒“未審先判”
今年8月12日,即特首梁振英批評有政黨在完全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舉報原行政會議成員林奮強、張震遠,試圖將廉政公署變成打擊異己的政治工具的翌日,郭文緯再次發表公開信,重申《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內容及作用,並指梁振英所批評的,是政黨向廉署舉報“懷疑個案”前都例必邀請傳媒採訪,大做“政治秀”,當廉署回覆投訴人會跟進個案,舉報者又會高調宣稱廉政已經“立案調查”,明示暗示當中必然大有文章。尤有甚者,投訴人會聯同個別傳媒,對被投訴者進行“公審”,甚至“未審先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