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二:每家拿十五萬真的自願公平嗎?
民事活動自願原則的一個重要特征,是民事行為人外在行為表示與內心真實意思表示相一致。
本案家長們從三月份開始控告所謂被害人等誘惑了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堅決不承認自己的孩子犯了強姦罪。
既然不承認自己的孩子犯有強姦罪,卻要給一口咬定自己孩子犯強姦罪的人拿去15萬,這是家長們內心的真實意思表示嗎?這是真自願嗎?如果不是真自願,那麼何來公平呢?
不拿錢可能要重判,拿錢對方會放你一馬,而且案件事實並非如此。這種城下之盟,真的是自願平等的民事行為?
我相信家長內心深處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是把15萬血汗錢送給大街上的任何陌生人,也不會自願送給使自己孩子身陷囹圄、名譽盡失、前途暗淡的所謂被害人某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