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23日電/核心提示:據《薄熙來案刑事判決書》,法院認定徐明為薄瓜瓜購買電動平衡車的證據,薄瓜瓜將該車借給了中國國家話劇院演藝中心演員周傑。薄熙來還曾經在重慶騎過該車。
認定徐明為薄瓜瓜購買電動平衡車的證據
(1)證人薄谷開來的證言證明:2008年,薄瓜瓜想買一輛電動平衡車,其告訴薄瓜瓜讓徐明購買。薄瓜瓜向徐明提出後,徐明安排員工在北京給薄瓜瓜購買了一輛七、八萬元的電動平衡車。
(2)證人徐明的證言證明:2008年,薄瓜瓜向其提出要購買一輛價值人民幣8萬多元的電動平衡車,其安排司機李佳忠辦理了此事。
(3)證人李佳忠的證言證明:2008年,薄瓜瓜要求徐明給他買一輛電動平衡車,徐明讓其辦理並送給薄瓜瓜。其即到北京市東四環路的大成國際大廈,花8萬多元購買了一輛“賽格威”牌電動平衡車送到了薄熙來家。
(4)證人張曉軍的證言證明:2008年的一天,李佳忠打電話說要把一件東西送到薄熙來北京的家裡。其和薄瓜瓜回家後,看見院子裡有一個大箱子,裡面是一輛‘賽格威”牌電動平衡車。薄熙來還曾經在重慶騎過該車。2011年8月,薄瓜瓜將該車借給了朋友周傑。
(5)證人田超(時任北京中恒易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證言、北京中恒易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提供的銷售記錄證明:2008年,其公司營業地為北京市東四環路的大成國際大廈,經銷“賽格威”牌電動平衡車,李佳忠曾於2008年7月31日購買一輛“賽格威”牌電動平衡車,價格為人民幣85710元。
(6)證人周傑(中國國家話劇院演藝中心演員)的證言證明:自2011年,薄瓜瓜的電動平衡車一直放在其家中。2012年8月,其將電動平衡車交給了辦案人員。
(7)《中央紀委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記表》、《“4.10”專案組暫扣物品移交登記表》證明:2012年8月7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紀委)自周傑處扣押“賽格威”牌電動平街車一輛,後將該車移交給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
經被告人薄熙來當庭辨認該車照片,薄熙來確認,其曾在家中見過該電動平衡車。(中國廣播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