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值得關注的是,警方調查發現,周某曾在2012年因非法拘禁被公安機關處罰過。在市局相關部門配合下,專案組確定,周某是該網絡賭博集團在國內的最高級別銷售代理,掌握著包括下級代理的全部投注情況、參賭人員的具體信息等,相當於掌管著“國內總盤”,固定時間與境外賭博網站聯繫。
在周某銀行賬戶上,有一個交易資金賬號曾引起警方關注。對方是一名1981年出生的女性,本市崇明人,叫李悅(化名),雙方賬戶幾乎每周都有交易。奇怪的是,李悅賬戶上的變動非常詭異,從最初的700萬元,到境外兜了一圈,變成了1000萬元,之後回到國內又轉給周某400萬元。
可是,李悅本人並不是商人,平時賬戶變動情況較為單一,巨額資金變動究竟為何?警方查明,原來,李悅是周某在開始謀劃賭博集團後,自己獨自發展的一名客戶,由於出手大方又經常往來境外豪賭,周某把她看成是一棵搖錢樹,僅一周就能輸掉400萬元。
而周某與境外賭博網站的規矩是,根據國內賭徒在網站上所有輸贏的資金總額,周某交0.7%給境外賭博網站,其餘93%歸各級國內代理刮分。李悅一周輸掉400萬元,作為她的代理,周某一周就能在李悅身上賺到372萬元。短短幾個月,周某夫妻倆便迅速暴富,白手起家買房買車過上了所謂的高檔生活。
化妝偵查發現賭博網絡“新技術”
2012年通過的新《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明確將電子證據作為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之一,電子證據被大量運用到辦案中。如何證明“金字塔型”結構內代理人與賭博網站的關係,以及代理人與賭徒之間的資金往來,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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