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刑法中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司法機關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在適用法律上理解也不盡一致,導致執法標準不統一。為了準確有力地打擊此類違法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該《解釋》。
傳播者無編造行為可定罪
【條文】
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者放任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應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應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解讀】
據孫軍工講,《解釋》對刑法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認定標準做了進一步明確。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後往往會實施傳播行為,有的行為人在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後,即使沒有自行傳播,也存在著放任他人傳播的情形。因此,編造者無論是否自行實施傳播行為,只要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實際被傳播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都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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