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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學台灣研究所副所長劉相平(中評社 孫儀威攝) |
中評社上海10月12日電(記者 孫儀威)於2013年10月11日至12日在上海舉辦的首屆兩岸和平論壇上,南京大學台灣研究所副所長劉相平教授發表題為《“條件”與“意願”:也說兩岸和平協議商簽的挑戰與機遇》論文,提出2008年以來兩岸兩會簽署的包括ECFA在內的19個“協議”,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階段性成果,但這並等同於、也不能代替“和平協議”。
文章指出,“和平協議是兩岸和平的制度化保障,通過簽署兩岸和平協議,在台灣海峽兩岸建立雙方政治行為與軍事行為的準則,從法律上和道義上約束雙方恪守維護台海和平的行為規範,共同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成果”。只有通過簽署兩岸和平協議,才能確保兩岸關係長期、穩定的和平發展,也是海峽兩岸尤其是台灣社會、經濟、文化持續繁榮的必備條件。兩岸兩回簽署的包括ECFA在內的19個“協議”,雖然確實為和平發展的鞏固、深化創造了空間,提供了條件,但這並等同於、也不能代替“和平協議”。
文章稱,事實上,馬英九及其執政團隊對此心知肚明。2011年10月19日,台“總統府”發言人范姜泰基曾表示,“和平協議是政治性議題,無法跟經濟性議題混為一談,重要性、影響性都無法相比”。這已經很清楚地說明了“和平協議”與此前所簽“協議”確實不同。
2008年3月國民黨重新在台灣執政以來,海峽兩岸關係的發展迎來了重大歷史機遇期,兩岸關係進入一個比較穩定的和平發展階段。不過,這個和平發展階段,是因為台灣“政黨輪替”、國民黨重新執政而出現的,也很可能因為台灣再次“政黨輪替”而失去。因此,可以說,在當前兩岸“大交流、大合作、大發展”的態勢背後,存在“兩岸關係是否可以長期、穩定和平發展”的隱憂,兩岸關係依然處於“低度和平”階段。為了讓兩岸關係從“低度和平”階段升級到“中度和平”階段 ,商簽“和平協議”是兩岸必然的路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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