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監管從供給側轉向“需求側”
“考慮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和地區經濟發展等因素的基礎上,設立地方政府舉債規模上限,制定並在一定範圍內公布地方政府的資產負債表,積極推進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
過去一兩年,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變相的“借新還舊”以及貸款展期和合同重組將平台貸的還款壓力逐漸向後平移。
上述哈爾濱會議上,監管機構指出,平台貸款集中到期現象已經非常明顯,從貸款期限看,有37.55%的貸款將在2013年-2015年到期,與去年同期情況相比較,3年內到期貸款占比增加3個百分點。
“2010年時,我們曾估計還款高峰在2011年-2013年,但實際上近幾年高峰期在不斷向後推移,平台貸款到期風險已從階段性風險向長期性風險轉變。”上述監管人士如是說。
數據顯示,從年度償還情況看,9.7萬億平台貸款當中,2013年全年需要償還的貸款占到19.89%,即1.85萬億元,而這其中將近3成的貸款將集中在今年四季度到期。
除此之外,銀監會還注意到作為融資主體的平台本身也呈現日益集中的趨勢。
“去年以來,部分地區對融資平台進行了整合,平台數量在下降,平台主體在集中。”上述南方地方局人士告訴記者,雖然平台整合有利於地方政府加強債務管理、集中財政資源,但整合後的融資平台負債規模較大、層級複雜、投資領域眾多,風險交叉性和關聯度明顯增大。
這些平台雖然表面上是獨立法人,實際由地方政府統一管理,融資及償債均由政府統籌安排,呈現高度關聯的集群化發展特征。單家平台或單個地區的違約可能產生“多米諾效應”和“破窗效應”,易形成連環違約和交叉違約。
“地方財政代償壓力相當大,尤其是部分高速公路和取消收費的二級公路項目。”上述銀監局人士說,融資平台債務風險的實質是財政風險。
上述哈爾濱會議上,銀監會指出,平台監管關鍵在於加強資金“需求側”管理,有效抑制地方政府過度負債衝動。“考慮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和地區經濟發展等因素的基礎上,設立地方政府舉債規模上限,制定並在一定範圍內公布地方政府的資產負債表,積極推進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
“以國開行為例,由於介入平台早,很早就建立了一套地方政府負債率、債務率、償債率風險指標。”一位政策性銀行中層人士告訴記者,但近年來這套指標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識別、評級和預警功能實際效用並不顯著,一些指標甚至淪為雞肋。
這是此次銀監會首提要制定設立地方政府舉債規模上限以及地方政府資產負債表的關鍵原因。
事實上,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層級機構存在失衡。所謂失衡,指的是省、市、區縣三級平台中,區縣級地方政府財政能力相對較弱,平台還款意願、還款能力和再融資能力普遍不高,恰恰區縣級平台總數卻占全部平台家數的66.8%,是目前平台貸款的主體。
截至2013年6月末,區縣級平台貸款不良率比省級平台貸款不良率高0.14 個百分點,平台貸款風險相對集中於區縣級平台。
此外,在監管協調方面,正如前文所言,2012年以來,地方債風險化解應對策略已經愈來愈明顯的呈現出多部委協調作戰的態勢。
知情人士透露,早在2012年,國務院將已經設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聯席會議,銀監會與財政部、發改委、審計署、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一道均為成員單位。早在2012年底,多個部委聯合出爐的旨在規範地方政府和融資平台注資、融資和擔保行為的463號文亦奠定了2013年平台監管基調。
上述哈爾濱會議上,銀監會表示將繼續與財政部、發改委、人民銀行、審計署等部門加強溝通合作,共同研究如何妥善處理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和建立規範舉債融資機制。
比如將繼續與交通部就公路相關的平台貸款問題進行溝通,探索新的公路建設融資模式,研究化解二級公路取消收費後的平台貸款違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