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陳坦言,如今公司編制已滿,無法再招聘更多人手,處在相當被動的境地。“現在公司希望可以拿出一部分的補償金,和她達成離職協議。”小陳透露,昨天已跟該女員工在電話中進行了溝通,但對方僅表示“會考慮一下”。
或等“三期”結束才可解約
據此,勞動法專家、上海陳海傑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海傑表示,用人單位遇此情況須分類進行討論,但總的來說如果申請勞動仲裁對公司並不有利,建議雙方協商解決。
他表示,如果女職工未婚先孕並生育,這是屬於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有權利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情況,如果是女職工在入職時隱瞞了婚姻狀況,那麼將屬於《勞動法》中可以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但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其理應享有的勞動權利。”陳海榮表示,在後一種情況中,用人單位可在女職工三期(懷孕期、生產期、哺乳期)之後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