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13日電/陳明亮案、彭治民案、李俊案,這些當初重慶“打黑”時期轟動一時案件的當事人,在去年提起申訴之後,部分資產得到返還。據以李俊為實際控制人的重慶俊峰置業有限公司透露,自去年以來,當地警方已經陸續返還企業公章、部分資金(據《中國經營報》)。
據新京報報道,但回歸正常之路還很漫長:一是重慶“打黑”時“未審先執行”,警方直接把企業的錢款劃扣給“打黑專戶”,並由專案組接管企業,造成眾多遺留的資產債務處置不知所終;二是法院方面仍沒有受理申訴,正式的再審啟動仍遙遙無期。
首先,重慶“打黑”中的“打黑專戶”等制度,應得到徹底反思。當時在相關案件終審前,重慶警方就將“涉黑”商人的錢款直接扣入政府賬戶中。而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案件偵查期間,只能查封、凍結財產;沒收財產屬於法院判決的刑罰內容。在案件開庭之前,就直接沒收企業財產,有違刑法無罪推定原則,屬“未審先判”。
其次,當初警方的專案組接管了企業,收走公章、凍結賬戶,事實上剝奪了企業的經營權,造成俊峰置業旗下多個項目停工。目前,俊峰置業面臨四五百個官司,以及上億元“索賠”風險。該企業已要求對沙坪壩區公安分局違法監管經營權以及行政侵權造成損失1.1305億元進行責任追究。國家警權不僅事關當事人的生命財產,還關涉更大範圍內的群眾的切身利益,動用警權不可不慎,更不能無視民眾利益。
再次是相關案件申訴問題。今年“兩會”的重慶團開放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張軒曾承諾:對“打黑”案件“依法辦理,對的就堅持,錯的就糾正。總之都是按照法律要求,依法按程序處理”。但是李俊案等案件當事人,早已經將相關申訴材料遞交法院,最高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後,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現實卻是,李俊案相關申訴卻迄今無任何進展:申訴材料遞交了,但法院方面既不表態立案受理,也不說不受理。
我們樂見重慶方面通過悄然歸還當事企業的公章、資金,釋放著樂觀氣氛,糾正違法、恢復正義是正大光明的事件,也是法律許諾給每個公民的。我們也能理解重新審查“打黑”案件千頭萬緒,難以一蹴而就,但仍希望對可能的錯案的糾正,體現在公開的司法程序、司法時限內,不讓民眾因為焦慮而失去對法律的信仰。
而掃帚不到灰塵不會自己跑掉,重慶“打黑”的遺留問題,不會隨著薄王受到正義的審判而自動消失,而是有賴於司法機關堅守法律、扎扎實實釐清是非,直面問題,歸還公民和社會曾被肆意剝奪的權利和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