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16日電/政府部門在制定相關法律政策時,不能為艾滋歧視火上澆油。須知,寫在政策法規上的艾滋歧視,比起普通人的歧視,殺傷力不知道要大多少倍。
《新京報》報道,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商務部起草的《沐浴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該辦法擬規定,沐浴場所應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標誌。此條規定,引起極大爭議。
很顯然,這是一個違法,違背科學常識,公然歧視艾滋病患者的規定。
艾滋病傳播途徑,其實早已明確,那就是血液傳播、性傳播和母嬰傳播。而且,看似凶猛的艾滋病毒,一旦離開了人體,就很難生存,在浴室的熱水中,幾乎不可能形成傳播能力。所以,艾滋病人洗浴,根本不會對他人不利。
而且,這樣的規定,也根本沒法執行。一個人是不是艾滋病患者,外表上一般難以分辨。而且,《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等。這也就是說,除了艾滋病患者及其親屬,其他人一般不可能知曉他的病情,在此情形下,規定禁止艾滋病人進入公共浴場,必然將是一紙空文。
艾滋病人不是罪犯,其完全擁有正常人的權利,包括到浴室等公共場合正常活動的權利。公然禁止他們進入公共浴場,與社會文明的價值取向背道而馳。它對於阻礙艾滋病傳播毫無作用,只會加重公眾對於艾滋病患者根深蒂固的歧視。
由於一些艾滋病患者和不良性行為或吸毒有關,這導致許多艾滋病患者多年來生活在一種比較灰暗的角落,社會上也長期存在著一種歧視艾滋病病人的心態。這樣的心態,顯然忽視了艾滋病人本身也是疾病受害者這樣的基本前提。有網站調查顯示,對於浴場禁止艾滋病患者入浴,有七成網民表示支持,由此可見,雖然衛生等部門近年來致力於消除對艾滋病人的歧視,但社會大眾對這一人群的抵觸心理依然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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