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派根據《議事規則》提出動議辯論,對行政長官投“不信任票”,備受社會各界批評,指斥此舉違反《基本法》。《基本法》第七十三條列明立法會可行使10項職權,包括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通過財政預算;向行政長官提出彈劾案等,但從未提到可向特首提出“不信任動議”。
譚耀宗:浪費時間公帑 “十分無謂”
立法會議員、民建聯主席譚耀宗向香港文匯報記者表示,《基本法》確實無規定立法會議員可向特首提出“不信任動議”,這也是“不信任動議”沒有法律效力的原因。他指出,立法會可根據《議事規則》向特首提出“不信任動議”,但議案並無約束力,只是“各抒己見,純粹講”,性質與議員逢周三大會提出的動議辯論無異。他續說,《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可向特首提出彈劾案,具有實質的法律效力,而立法會的“不信任動議”,“無論通唔通過,都無特別作用,因為無約束力”。他又批評,反對派濫用“不信任動議”,是浪費議會時間和公帑,直斥反對派因無新議題炒作,“夾硬搵搵理由出來批評”,形容有關議案“十分無謂”。
陳鑑林:“不做實事” 純“無聊炒作”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鑑林認為,《基本法》無列明立法會議員有權力向特首提出“不信任動議”,而反對派循《議事規則》提出動議辯論,純屬“無聊炒作”,因為他們亦知道根本無法通過有關議案。陳鑑林斥責反對派“不做實事”,浪費議會的寶貴資源和時間,濫用“不信任動議”目的只為貶低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他直斥反對派才是“撕裂社會的元兇”,對他們倒果為因、不分是非,感到可笑。他認為,梁振英過去一年做了不少實事,包括制定貧窮線、推行“長者生活津貼”等,呼籲反對派不要再於立法會刻意阻撓政府施政。
葉劉:動輒提“不信任” 損港地位形象
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則說,反對派動輒向特首提“不信任動議”,會對香港的國際地位和形象,帶來相當負面的影響。她以特首梁振英處理菲律賓人質事件為例,“如果菲律賓總統見你(特首)成日被人提‘不信任動議’,都唔會怕你啦!”她又批評反對派提“不信任動議”的理由“重複、無新意”,呼籲社會給充足時間予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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