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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政府主要官員 |
中評社香港10月20日電/第三屆特區政府全力打造陽光政府形象,俗稱“陽光法”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已於今年四月廿二日正式生效,終審法院昨在網站公佈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成員、立法議員、司法官及各局級官員等已申報的財產,但不包括不動產的價值、配偶財產等資料。官員身家“大晒冷”,但申報方式各有不同,有局長鉅細無遺連所持墓穴、電單車位亦羅列;有高官卻顯示半個物業都冇揸手,令人詫異。亦折射陽光法實施初期,高官對怎樣申報,似乎仍各有理解。
須申報財產利益
澳門日報報道,根據《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司法官員、行政會成員、辦公室主任,包括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在內的公共行政部門的局長及副局長,又或等同局長及副局長職位的據位人,以及該等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行政管理、管理及監察機關的主席及成員;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佔多數出資額的企業,以及公產的特許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據位人,須向終審法院提交財產及利益申報,資料包括不動產(包括農用房地產及都市房地產),商業企業或工業場所、在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在非營利組織中的成員身份等。
特首擁六不動產
法院網站(http://www.court.gov.mo/)昨日公佈需申報人士的已申報資料,顯示行政長官崔世安所填的資料中,現有六個不動產物業,包括一個分層樓宇中的單位,作居住用途;一幢兩層高的房屋,作租賃用途;三個車位,作私人車輛停泊用途;一個在內地的房屋作居住用途,但祇擁有五成業權。另外,在非營利組織中的成員身份中,就申報了澳大校監、理工學院諮詢委員會主席、科大榮譽校監、仁協之友聯誼會榮譽贊助人、紅十字會贊助人、暨大第六屆董事會副董事長、基推會名譽會長、澳門青聯榮譽贊助人、華大第六屆董事會副董事長、童軍總會第九屆領袖。崔世安並無商業企業或工業場所、在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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