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提供的證據顯示,吉某傷害他妻子時,用了4把刀,他妻子身上傷口多達60多處,而且頭部和胸部以及腹部,傷口都很深。最終因大出血而死亡。而到底砍了多少刀,吉某稱他當時是醉酒狀態,確實記不清了。不過,他強調,他母親制止他後,他得知父親已報警,就再也沒有繼續傷害妻子。
故意殺人
還是故意傷害?
檢察機關指控吉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惡劣,手段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帶來的社會危害大,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而吉某的辯護律師稱,從吉某此前的供述,以及當庭的供述來看,他並非是要剝奪妻子的生命,而只是想傷害妻子的身體,應該屬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他多次說過,考慮到兩人以後還要在一起生活,所以一直沒傷害妻子的臉,不希望妻子的臉上今後有傷疤。”這足以說明,當時他並非是蓄意要殺死妻子,沒有任何預謀,完全是酒後失去了控制,才導致了慘劇發生。
是否算自首
能否從輕處罰?
檢察機關認為,吉某作案後,得知他父親已報警,雖然並未逃離,而是在屋內等待警察到來,看上去構成了自首,但並不能算自首。理由是,吉某得知父親報警後,雖然沒逃離,但卻在繼續作案,繼續傷害他的妻子,而不是停止作案,也不是採取搶救措施。同時,當庭翻供,存在多種不同供述,有狡辯的嫌疑,無法定從輕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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