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袁紹東並全額退贓
在吳湛輝案的量刑情節中,廣州市中院一審認定,吳湛輝涉嫌嚴重違紀被調查期間,主動到案且向聯合調查部門檢舉時任東莞市環保局局長的袁紹東(已判刑)收受東莞市環保局下屬的工業廢物處理站實際經營者賴洪中巨額賄賂的情況。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
在吳湛輝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案發後,吳湛輝開始退贓,隨後又出讓其所有的位於香港的物業用於退贓,已經全額退贓。
數罪並罰判無期
綜上,廣州市中院認為,吳湛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另其個人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公訴機關指控其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吳湛輝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吳湛輝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認定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均可減輕或從輕處罰。此外,吳湛輝全額退贓。
綜上量刑情節,廣州市中院最終判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百萬元。追繳被告人吳湛輝受賄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全部非法所得,上繳國庫。
該案昨日上午於番禺區沙灣法庭宣判後,吳湛輝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稱需要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