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多位地方高院人士介紹,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目前尚待具體規劃,目前也未公開試點法院。
“啟動此項改革,首先要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接近政策層人士稱。《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財物管理體制改革還要解決各級法院對同級政府的經費依賴,長期以來,中級和基層法院經費主要依賴地方本級財政,甚至有的上級財政轉移支付還被本級政府變相截留。
人財物統一管理將給西部地區法院帶來“福音”,“但在經費保障上,有些東部地區法院反而可能不如從前”,重慶市高級法院研究室主任岳新府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比如,廣東佛山市禪城區法院2013年的財政支出預算達到7319萬元,而青海省瑪多縣法院2012年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只有285.95萬,兩者相差25倍。
為保障司法獨立而列入的另一項改革,是探索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司法機關按行政區劃設立,管轄所屬行政區劃內的案件,容易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孟建柱在11月25日發表的文章中認為。
“這樣的改革嘗試是吸收了以往經驗,比如跨行政區域的海事法院”,接近政策層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嘗試已在進行,岳新府告訴記者,重慶市在渝北區和萬州區成立了兩所環保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的環保案件,“效果不錯”。
但此項改革最受矚目的地方在於審理行政案件,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徐昕曾建議設立專門的行政法院,以擺脫地方主義干預。但此建議多年來只存在於學界的呼籲之中。“目前重慶的行政案件選擇的是異地審理模式”,岳新府說。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