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明確上海自貿區部分企業所得稅政策
據新華社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日發布《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凡在上海自貿區註冊的企業,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產生資產評估增值,據此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通知,註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是指在試驗區註冊並在區內經營,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所謂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是指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或注入公司,限於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公司和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