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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國務院修改16部現行行政法規部分條款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3-12-19 16:28:52


  中評社香港12月19日電/近日,國務院修改16部現行行政法規部分條款。

  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好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社會的創造活力,根據2013年7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和2013年11月8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務院對取消和下放的125項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1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中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修改為“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准”。

  二、删去《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

  第九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成立外國商會,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稱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依法辦理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簽發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書面說明理由。外國商會經核准登記並簽發登記證書,即為成立。”

  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外國商會應當於每年1月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動情況報告。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應當為外國商會設立、開展活動和聯繫中國有關主管機關提供咨詢和服務。”

  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外國商會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換會長、副會長以及常務幹事或者改變辦公地址時,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並删去第一款中的“並報審查機關備案”。

  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六條修改為:“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有關水生野生動物科學考察、標本采集、拍攝電影、錄像等活動的,必須經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四、將《食鹽專營辦法》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第六條中的“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

  删去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

  五、將《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廣播電台、電視台變更台名、台標、節目設置範圍或者節目套數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但是,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變更台標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

  第四十五條修改為:“舉辦國際性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並由指定的單位承辦。舉辦國內區域性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應當經舉辦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並由指定的單位承辦。”

  六、删去《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一款,並將其中的“申請設立其他飼料生產企業”修改為“申請設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

  删去第十六條中的“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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