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4 制約權力
推行地方各級政府權力清單制度
《規劃》提出,今後五年的防腐與反腐,將加強黨內監督、法律監督、行政監督、民主監督、輿論監督、互聯網監督等六大監督合力。
其中黨內監督包括,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每年向中央提交述廉報告;行政監督包括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加大行政問責力度。
公開是監督的前提。“現在有些地方和部門公權力的行使,還存在著‘先做決定,後走程序’現象,導致一些法定程序實際落空。因此,實現真正的監督制約,必須做到程序透明。”求是雜誌社研究員黃葦町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說。
因此,《規劃》要求六大公開: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公開權力運行流程;繼續推進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和各領域辦事公開;深化財政預算決算、部門預算決算、重大建設項目和社會公益事業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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