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7日電/身為司法職業學校的校長,黃耀壯不但不能以身作則,還收受承建商賄賂、貪污學校公款,更有甚者,以賠償死亡學生為由套現公款,實際支付賠償金1萬餘元卻全由師生捐贈。廣州中院審理後,以受賄罪、貪污罪判決黃耀壯入獄8年,昨日,終審判決生效。
學校開設小金庫
廣州市司法職業學校是全國最早創建的5所法律中等專業學校之一,自身定位為培養法律專業輔助性人才。2012年3月,原校長黃耀壯被逮捕。
黃耀壯,1957年10月17日出生,廣東省普寧人。該案原審白雲區法院一審查明,在2009年至2012年間,黃耀壯利用擔任廣州市司法職業學校校長的職務便利,在該校西校區基建過程中收受工程承建商繆某金賄送的現金5萬元,構成受賄罪。
另外一審法院認定,在2008年至2011年間,黃耀壯利用負責學校全面工作及財務科的職務便利,違規指使財務人員將套取的學校賬上的資金存入學校代收代支的個人銀行賬號上,並先後12次以業務費等名義,從後一個賬戶上提取人民幣共計43萬餘元,其中15.9萬元被黃耀壯占為己有。
據黃耀壯本人供述以及證人證言,黃耀壯任廣州市司法職業學校校長期間曾私設小金庫。學校每年新生入學時,都要向學生收取制服費、體檢費、軍訓費及床上用品費。每人制服費1300元、體檢費和軍訓費700元、床上用品費600元,共計2600元。每年能招收1000多名學生,小金庫因此每年入賬200餘萬元。這筆錢沒有進入到單位的賬戶裡,而是存入以個人名義開的賬戶上。黃耀壯供述稱,“我在小金庫裡總共套取43.1216萬元”。
白雲區法院一審判處黃耀壯受賄罪和貪污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6萬元。
宣判後黃不服提出上訴,認為其不構成受賄罪、貪污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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