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27日電/今年起,如果江西省的國企員工想要創業,一份停職留崗的“三年之約”讓他們沒有了後顧之憂。經過單位批准後,職工可停職領辦創辦企業,3年期滿職工可自行選擇回原單位就業或停職繼續創業。
這是日前印發的江西省《關於大力促進非公有制經濟更好更快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中的規定: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停職領辦創辦企業後,若3年內不再領辦創辦企業的允許回原單位工作;若3年期滿,願意繼續領辦創辦企業的,則按辭職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進行經濟補償。經單位批准辭職的職工,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該政策一出,議論紛紛。有人憤憤不平,質疑國企員工創業竟可享受“超國民待遇”;也有人拍手叫好,國企內聚集了大量優秀人才,該政策刺激有才能的員工扔掉“鐵飯碗”,投身商海實現自身的價值。
在微博上關於此條新聞的評論中,有不少人都提醒自己在國企工作的朋友關注。“是真的嗎?小夥伴們快下海去吧”、“希望推廣到其他省份”、“這對於身在國企卻想創業的人是利好消息”等評論不時出現。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副教授蘇中興預測,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刺激創業。
“體制內單位集中了相當多的優秀人才,但因為不創業他們也能生活得不錯,犯不著冒那麼大風險。所以,要鼓勵他們創業,就必須給他們一些合適的條件,降低他們創業的機會成本,這樣從實際效果上看會有利於激活人才效率。”蘇中興說。
但蘇中興也表示,“停職留崗的‘三年之約’的規定沒有任何進步意義”。他介紹,1983年,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在《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中就有類似規定,如今國有企業經過30年的改革,在用人方面已經市場化了,雇傭雙方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鐵飯碗已經打破了。
“如果現在停薪留職再現,實際上是用人機制上的退步,因為它的潛在含義是國有企業的職工應該比民營企業員工享有更多的就業權益和保障。”蘇中興說。
對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研究員王繼承也不贊成,他認為這項規定對國企員工的“特權”,“在企業工作就幹活拿錢,想要創業就辭職創業,停崗留職會擾亂企業的用人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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