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 法院依法支持
不久前,林麗帶著父親來到當初辦理結婚證的民政局,並向工作人員和盤說出了和她結婚的就是自己的親生父親。但工作人員卻稱,協議離婚只適用於合法存在的婚姻,林麗和父親的情況,只能去法院處理。
近日,林麗以原告身份將父親告上了成華區法院,請求解除他們父女的婚姻關係。
成華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與原告系父女關係,屬於直系血親,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而本案原、被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辦理了結婚登記,其婚姻關係無效。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與義務,故林麗要求判決確認其與父親的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他們如何取得了結婚證?
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此外,成都商報記者從成華區民政局網站看到,“結婚登記指南”載明了下列注意事項:當事人持有戶口簿(戶籍證明)的婚姻狀況一欄中的內容應與當事人實際的婚姻狀況一致。由此可知,民政局對當事人雙方是否具有禁止結婚的近親屬關係,並不會進行實質性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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