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作方式
雙方同意就上述合作範圍與事宜採取如下方式:
(一)以合作研究、工作會議、考察訪問、技術人員交流及舉辦研討會等方式進行交流與合作;
(二)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工作業務交流會議或研討會,由雙方輪流主辦;
(三)雙方同意的其他增進地震合作方式。
四、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地震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
本協議其他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五、工作規劃
雙方同意設置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方案。
工作組應於本協議生效後三個月內召開首次會議,商討雙方聯繫及通報溝通窗口、信息交換與通報的項目、內容、格式、方式、頻率及工作業務交流會議、交流活動等相關事宜。
六、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於執行本協議相關活動所獲得信息,遵守約定的保密要求。
七、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的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提供給第三方。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八、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信息交換、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等,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九、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本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除另有約定外,協商應於請求提出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舉行。
十一、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簽署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於二月二十七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德銘 董事長 林中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