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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陳錫文回答記者提問(中評社 林艷攝) |
中評社北京3月6日電(記者 林艷)6日下午,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第一場記者會“委員談深化改革推動經濟持續發展”記者會在人民大會堂新聞發佈廳召開。五位全國政協委員出席討論並回答記者提問。
出席記者會的委員嘉賓有: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主任、國家工商總局原局長周伯華。全國政協常委、民盟中央原副主席、北京大學社會科學學部主任、光華管理學院名譽院長厲以寧。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陳錫文。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銀監會特邀顧問、中國工商銀行原行長楊凱生。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副主席、百度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中國互聯網協會副理事長李彥宏。
新華社、新華網記者向陳錫文提問稱,去年十八屆三中全會大家比較關注的是農村集體建設性土地可以和國有土地實行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包括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到,要慎重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改革試點。請問今年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會如何推進?另外,我們還想知道這種改革的推進會對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依賴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如何看待去年深圳等地探索的農地入市的問題?
陳錫文回答說,去年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涉及到土地制度改革的內容很多,由此可以看出來土地制度改革實際上是一個系統工程,它涉及到方方面面。就你剛才提到的農村集體土地進入建設用地市場這個問題在《決定》中至少提出這樣幾個方面:一是改革我們的徵地制度,逐步縮小整地範圍,規範整地程序。二是逐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對於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機制,適當的、合理的提高個人收益。再有就是你剛才直接提到的關於農村集體建設性用地進入市場的問題。按照三中全會的《決定》,大家都可以理解,不是所有農村土地都能進入到建設用地市場。
陳錫文指出,第一,要符合規劃。第二,要符合用途管制。第三,只有農村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入市。我們知道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實際上分為三類:一類最大的就是農民的宅基地。第二類就是農村的公益性和公共設施用地。第三類就是農村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實際指的就是鄉鎮企業用地。倒過頭來講,只有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進入這個市場,和國有土地同權同地同價。這件事情推進起碼要有兩方面的重大改革:一個是對現行的土地管理制度,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問題要進行改革。比如說,農民的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這涉及到的法律據我了解,至少有三個大的方面。一是《憲法》。《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所以現在的城市建設用地都要從農民手裡征過來變為國有土地才能建設,如果《憲法》這個規定不改,按理來說農村的建設用地就不能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二是涉及到《土地管理法》。農民集體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出讓、出租和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就是它要用,只能批准之後自有自用才可以,現在它要進入市場,這個法律也要修改。三是涉及到《物權法》、《擔保法》等等。這裡面都明確提出,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用於抵押和擔保,土地開發商拿到這個地不能抵押和擔保,那建設就沒法搞。所以第一需要對這些法律法規進行清理,清理之後覺得這件事要做觸及到哪些法律法規應該立改廢,到底能不能立改廢,怎麼進行立改廢,那就要通過實踐,這就要進行試點,通過試點獲得經驗之後再對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這樣才能成為一個普遍性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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