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新馬 (河北 中學教師)
1、民主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以下簡稱特首選舉)候選人提名委員會組成人員(以下簡稱提委)的名額,有共識時可以適當增加提委名額;
2、合理調整四大界別提委的人數比例;
3、各界別分別以適當方式民主推選產生全部提委;
4、提委每人有權最多推薦2人為特首選舉的預提名人;
5、經審查取得一定數量(如1/4以上)提委推薦的人選,獲得特首選舉預提名資格;
6、提委每人有權最多提名2人為特首選舉候選人;
7、獲得過半數提委提名(以投票表決結果為准)的人選,獲得特首選舉候選人資格。
說明:(1)提委人數可以和現在的特首選委會的人數相同,也可以適當增加。增加提委會人數,可能會加大參加競選者的拉票的難度、增大競選的複雜性和激烈程度;
(2)四大界別提委人數未必非相同不可,主要不影響各界別的實質代表性,某些界別的人數可以比其他界別適當減少些;
(3)提委以民主方式產生,有利於增強其提名的權威性和認受性;
(4)各界別具體怎樣以民主方式產生由各界別分別以適當方式確定;
(5)一般而言,經審查合格的預提名人選最多為7人、最少為2人(如出現大量的棄權行為,也可能只有1人);
(6)一般而言,經投票產生的正式候選人為2-3人(極端情況下也可能只有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