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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RNTT.com   2014-03-13 12:39:14


“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中評社 王宗銘攝)
  中評社台北3月13日電(記者 王宗銘)台灣“行政院長”江宜樺今天上午召開“行政院會”,陸委會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在院會後記者會轉述,江宜樺裁示通過,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並撤回之前送“立法院”審議的修正草案。

  陸委會表示,為完善大陸與港澳地區人民收容、強制出境制度及建置逾期停居留的裁罰等機制,該會先前擬具的相關修正草案已函請“立法院”審議。現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10號解釋,揭示現行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及收容的相關規定,在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方面,尚有進一步強化的必要,並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因此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行擬具相關修正草案。

  相關草案修正要點主要包括:修正得強制大陸與港澳地區人民出境之法定事由,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強制經許可入境之大陸與港澳地區人民出境前,應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增訂強制原已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大陸與港澳地區人民出境前,應召開審查會。

  增訂暫予收容、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廢止暫予收容處分及停止收容之相關規定,並定明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時,已經收容之大陸與港澳地區人民,如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應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另有關收容替代處分、得不暫予收容之事由、異議程序、法定障礙事由、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與強制出境處分之作成方式、廢(停)止收容之程序、再暫予收容之規定、遠距審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移民法相關規定。

  增訂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之大陸與港澳地區人民,經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無需強制出境之相關規定。增訂移民署對於逾期停留或居留之大陸與港澳地區人民,得處罰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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