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年,不少媒體的標題還用了“國際法院裁決科索沃獨立合法”這樣的標題。其實是場誤會。第一,是咨詢意見不是裁決。第二,國際法院到底研究的是什麼問題呢?是回答聯合國大會的“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是的,是“宣布獨立”這個行為符合國際法嗎,而不是“獨立”這個行為本身是不是合法的。國際法院的意見書相當“摳字眼”。而它自己也做了限定解釋“這個問題並沒有問及獨立宣言的法律後果。特別是,它沒有問到科索沃是否已經取得國家身份。這個問題也沒有問及那些已經承認科索沃是獨立國家的國家對科索沃的承認具有何種效力或者法律後果。”第三,國際法院認為宣布這個行為是未違反國際法的,這裡用是“未違反”而不是“符合”。因為在一般國際法中,領土的完整與主權獨立是國與國之間的關係。換句話說,對於一國內部而言,沒有禁止性的規定,當然,也沒有許可性規定,就是空白。
對於真正牽動國際社會敏感神經的自決權(即指每一民族均享有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自由決定其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權利)的範圍和是否存在“補救性分離”的權利,國際法院其實並未討論,也就沒有答案。對此,參與此次咨詢意見制定的國際法院大法官內部也有微詞。投了贊成票的西瑪大法官在咨詢意見後也附上了說明。他認為採取更加開明的辦法原本可以更好地解答許多參與者(包括獨立宣言的作者)提出的關於人民自決權和“補救性分離”的論點。
所以,在國際法視野下,以人道主義之名來做救濟性分離到底正當嗎?還是一片混沌的。人們有猶豫的原因。一來,單方面地強行分離可能造成更加嚴重的民族對峙,形成更嚴重的人道主義災難。而分離出去也意味著分離地與原來的母國成為“鄰國”,不可能不打交道,反而“關係”很近,母國不同意,就真的很困難。這也是如今的科索沃的寫照,儘管國際社會許多國家都承認它獨立了,但是塞爾維亞始終不承認,在城市內部就對立著。去年是科索沃宣布獨立五周年,有媒體做了採訪,當地有居民說,這種持續的緊張局勢,讓人們感到在這裡的生活筋疲力盡。二來,國際法的主體其實就是主權國家,儘管現代主權也分為相對、絕對等諸多複雜概念。不過,有一點是明確的,國際法還是主權國家之間建立的國際法律秩序,所以,要達成從主權國家內部能否分離的共識就很難了。打個比方,科索沃宣布獨立後,歐盟中的西班牙就持反對意見,因為該國的加泰羅尼亞地區也一直有尋求獨立的打算。
不過,拋開國際法,如果一個地區發生了嚴重的人道主義危機,矛盾實在不可調和,國際社會出手的案例也有。比如東帝汶。當初印尼強行出兵,東帝汶成為了印尼的第27個省,發生了非常嚴重的人道主義災難,據統計,在被印尼統治的20多年中,東帝汶有20多萬人死於戰爭和饑荒,占總人口的四分之一。最後聯合國主持了東帝汶的公投,而在國際社會的壓力下,印尼也同意讓東帝汶人民公決去留。不過這裡有特殊之處,曾經作為葡屬殖民地的東帝汶和印尼本來淵源不同,且國際主流社會並不認可印尼對東帝汶有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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