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門前必須設“斑馬線”
第二次審議稿規定,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學校門前路段設立減速、限速、禁鳴、斑馬線等設施和標誌;應當在學生上學、放學時負責疏導交通。
就近入學信息公開
第二次審議稿規定,合理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每所公辦學校的服務範圍。學校應當按照服務範圍對口接收學生,招生辦法和新生名單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布。禁止公辦學校跨服務範圍組織招生。民辦學校應當將報名時間、招生條件、招生範圍、收費標準、錄取結果等信息向社會公布,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法制和心理納入義務教育
學校應當結合實際開展公民意識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學生的公民意識和法制觀念。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身心特點,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次審議稿還規定,學校應當定期組織教師進行身體健康體檢,確保教師身心健康。
(來源:華西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