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19日電/中國銀監會19日宣佈,新修訂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近日發佈並實施,加快將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重點從事前審批轉向過程監管和事後監督,簡化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組建條件,下放部分機構、業務和高管人員審批權限。
新華社報道,新修訂的《辦法》取消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籌建開業延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和部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13個審批項目。同時,簡化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的組建條件,為各類資本參與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提供便利。
在機構和業務準入條件中,新《辦法》明確了信息科技監管要求;在對外投資條件方面,特別強化了風險識別、監測、分析和控制等要求,嚴防跨行業風險傳染。
在機構設立及業務許可中,新《辦法》增加了對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動差異化定位和特色化發展;放寬村鎮銀行在鄉鎮設立支行的條件,將設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開業後2年調整為半年,加快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網絡,提高金融服務均等化水準。
銀監會表示,新《辦法》實施過程中,將繼續深入落實簡政放權要求,規範行政許可行為,努力營造平等、透明、公正的政策環境。
新《辦法》所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截至今年1月末,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總資產為19.45萬億元,佔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的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