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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暨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鄒平學(中評社 陳承攝) |
中評社香港3月21日電(記者 廖梓達 陳承)《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不直接適用於香港,香港普選需要符合國際標準的說法也是一種誤導,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鄒平學及會員李薇薇在香港參加一個憲制和政制議題研討會期間對記者表示,國際公約及國際標準與香港普選並無必然聯繫,香港普選必須依據自身法律標準,即基本法及全國人大有關決定進行,離開二者來談論所謂的國際標準,無異於在沙灘上的空中樓閣。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昨日邀請十餘名來自中國、英國、美國及澳大利亞等地國際憲法專家、人權組織代表舉行圓桌會議,研討基本法、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及提名程序等議題,並討論《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香港特首提名程序的要求。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暨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鄒平學及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暨憲制與人權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薇薇應邀參加會議,並在會議期間接受了記者採訪時表示,有關普選的基本法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具有法理權威性、合理性和正當性。這些規定是香港社會所達成的共識,亦符合普及與平等的普選國際原則。
不存在普選的國際標準
鄒平學向記者表示,在提名權問題上主張所謂“國際標準”沒有道理。他說,《國際人權公約》第25條在昨日的圓桌會議上被廣泛提及,但其所規定的條款實質上是一些原則性的表述,包括賦予締約國在國內實施時的“合理限制”之廣泛的自由裁量權的等內容,“都是比較原則甚至模糊的表述。”
李薇薇也向記者表示,會上討論的公約在香港沒有直接的適用效力。她具體解釋稱,1991年通過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是香港實行公約的本地法,其內容是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收納入香港法律,其中,人權法在照搬公約時,將英國對第25條的保留也給予轉化,並成為人權法中的第21條。但她表示,人權法案第21條是否符合基本法還需要認真研究。
她表示,在研讀國際公約第25條後發現,其中並沒有規定一個“統一的普遍實行的選舉制度”,只是確立了“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真正的和定期的”、“普遍的和平等的”等普選原則,但不是具體實施的標準。她指出,即便是在公約制定的過程中,這些“抽象的、含糊的”原則也存在爭議。
香港普選無國際標準可循
鄒平學還向記者表示,所謂普選“國際標準”只是一個有關普選的、國際普遍認同的原則,說它是“標準”並不確切。他指出,各國的選舉制度各不相同,沒有一個國家直接根據公約來組織自己的選舉事務,各國選舉制度都根據自己的國情在選區劃分、候選人提名程序、當選規則等方面做了有自己特色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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