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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中)聯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左)和政制及内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右)在記者會上展示政改咨詢文件。 |
中評社香港3月24日電(記者 黃蔚)從意義、法律角度和“一國兩制”的角度出發,普選並不等同於直接選舉,“雙普選”等同於“雙直選”是錯誤的概念,提名委員會提名交由選民投票選舉行政長官的制度安排不經符合普選要求,同時也就是直接選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王磊在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刊《港澳研究》2014年第1期中撰文表示。
王磊首先從詞義出發,稱“普選與直選並沒有直接的關係”,因為二者概念不同、主體範圍不同,雖然普選含有平等的價值取向,但不同於選舉的平等原則或一人一票原則,最重要的是,普選並不排斥間接選舉或職業代表制。
王磊表示,香港的情況是直選先行,即先實行直接選舉再逐步實行普選的模式,但國際人權公約和外國憲法中的普選,並不要求直接選舉。“所以,普選均與直選有著不同的規定。普選的內容中看不到直接選舉的意思。”
從法律角度出發,王磊稱,普選往往是在建立新政權的過程中所採取的措施。《香港基本法》採用“普選”一詞有香港政權發生變化、香港回歸祖國這樣一個歷史背景,也應當在這樣一個背景下來理解“普選”。當然,《香港基本法》所規定的普選是有一定的階段性的目標,但並不是一旦回歸祖國就立刻實行普選。
再從《香港基本法》制定過程來看,王磊說,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普選”的字眼並未出現在《香港基本法》的制定過程中,直到1989年1月9日,《政治體制專題小組對條文修改情況的報告》首次開始在正文裡出現“普選”字樣。
“從香港基本法的制定過程來看,當初起草委員會的成員在直接選舉和普選詞語的使用上,應當說對直接選舉的含義是清楚的,所以,在一開始的意見中就出現‘直接選舉’的內容而沒有‘普選’的字樣,”王磊說。
王磊繼續表示,“《香港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最終使用了‘普選’而沒有使用‘直接選舉’或‘一人一票’,說明立法者還是傾向於使用‘普選’所要表達的意思,而不像表達‘直接選舉’、‘一人一票’所要表達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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