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平學還表示,支持“公民提名”主張的理據其實根本不能成立。“支持公民提名主張的種種理據頗具迷惑性,需要審慎地分析研究。可以從以下六點進行評析。”
第一,主張普選有“國際標準”、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名權都要普及而平等的“三合一”範疇,認為公民提名符合“國際標準”。這一理據不能成立。
第二,認為公民提名不違反基本法。基本法並沒有禁止公民提名,公民提名主張也沒有否定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制度。很明顯,這一理據不能成立,因為公民提名不僅自身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肯定,還衝擊和否定法律明定的提名機制。
第三,認為第45條規定提名的“民主程序”應當是“有利於實現民主的程序冶”,公民提名更具代表性、民主性和公平性,體現公民參與,符合第45條規定的“民主程序”之要義。這一理據似是而非,存在脫離具體的主體範圍和適用條件來抽象地解讀民主程序的邏輯錯誤。
第四,認為不能狹義解讀基本法,要寬鬆解釋基本法,如果把基本法第25條、26條與45條合在一起審視,可以發現其“隱含”了公民提名的路徑,因而有必要容許公民提名,提名委員會必須確認。這一理據亦不能成立。
第五,認為民調及民間電子公投的結果顯示社會上對公民提名有訴求,且當年基本法咨詢時並無詳細探討普選細節,現時應與時俱進設計符合社會需要的普選方案,而公民提名是一個符合現實民意的方案。這一理據蒼白無力。
第六,認為公民提名是民主派入閘的保障之一,民主派的代表必須在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中入閘,因為整個民主派在立法會有六成民意支持,如不能入閘,說明制度排斥不同政見者,剝奪了港人的真正選擇機會。這一理據不符合特首普選的政治邏輯遙。
鄒平學表示,公民提名違背制度理性且不具可行性,而現行的提名委員會制度設計是目前各方最能接受的方式,來之不易的制度共識和制度進步的路徑依賴,需要各方珍惜和維護。“回到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上來,是實現特首普選的唯一可行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