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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然:從提請釋法看中央與特區政府之關係
http://www.CRNTT.com   2014-03-26 00:43:19


  中評社香港3月26日電/日前,香港華潤集團戰略研究中心港澳台及海外研究室主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委員李浩然在《港澳研究》2014年1月號發表題為“香港司法案例中的中央與特區關係——以提請釋法的條件和程序為視角”的文章。

  文章認為,在香港的法律體系當中,關於《基本法》解釋天然存在著因為兩個法系的不同理念而帶來的衝突。普通法的理念認為,只有法院可以對法律作出解釋這是平衡立法機關權力的一種制度安排。裡面隱含著立法和司法權力相互制約的政治理念。而人大常委的立法解釋則把重點放在進一步澄清範圍、區分法律界限使之更分明、內容更專注、法條應用更順暢等。可是這種做法引起一些香港法律界人士的質疑,認為這種做法管轄權之管轄權,即立法機關既立法、又解釋,容易造成權力的無限擴大。從這種指責更可以看出理念上的矛盾。

  香港的法律體系,特別是對《基本法》的解釋,正是處於兩個法系中的紐帶位置。回歸後十多年來,通過司法案例對如何融合兩個法系作出了不斷的探索,這便是本文所討論的核心。總括而言,經過十多年來幾百個案例的處理,香港的司法系統已經逐步探索出一套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基本法》的規則,大大地細化充實了《基本法》第158條的內涵。

  事實上,今天的《基本法》已經比文本有了更深入的內涵。在實際應用層面上比文字的規定要複雜得多。這種動態的發展,正是我們進行研究時值得關注的焦點。相信判決對使用《基本法》的影響將會越來越加深。

  本文對此整理出一些條理。在提請釋法的條件方面,終審法院在思考是否提請時,需要先作出“前置判斷”,考慮爭議內容是否“範圍外條款”。具體包括思考案件的類別條件,第一必須是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 有需要條件是,當終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解釋這些條款而這些條款的解釋將會影響案件的判決;第三,有關理據是野可爭辯的冶而非野明顯地拙劣。

  而在提請程序上,終審法院通過剛果(金)案,嘗試規範了提請程序和內容的方式。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則在吳嘉玲案以後採取由特區行政長官向國務院提交報告的方式,依據《立法法》的規定進行了解釋。

  雖然上述內容產生巨大爭議,但總體來說還是比較正面健康的這強化了中央與特區在司法關係,特別是提請釋法這一環節上的制度建設。這些爭議其實也是十分正常而且可以理解的,因為這正是兩個法律系統不同思維的衝擊。而《基本法》本身就是處在這交叉點之上,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更是司法運作的最核心制度安排。而從這一環節的案例發展,我們甚至可以說這是香港回歸之後建立新憲政秩序所必經的過程當中的案例已經並將會成為香港回歸後憲政史的重要而具有影響力的基石也是體現著普通法面對新憲政秩序早期的真實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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