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31日電/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教授日前撰文,建議最高院頒布相關“通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劉仁文稱,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目前在最高院複核死刑階段,如果死刑被告人由於經濟困難等原因,未委托辯護律師的,最高院並沒有為其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劉仁文認為,最高院收回死刑複核權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為了防止出現冤假錯案。為確保每個死刑複核案件質量,應盡快賦予死刑複核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權。
劉仁文說,實際上,最高院的複核也是一種“判處”,在最高院的複核結果出來前,被告人仍有生與死兩種可能。
如果死刑複核被告人因經濟困難等原因沒有聘請律師,法院又未為其指定辯護人,無疑對確保死刑案件的質量不利。
建議最高院頒布《關於在死刑複核中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明確死刑複核被告人應有法律援助權。
劉仁文教授建議,應由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負責落實死刑複核的法律援助,當最高院發現死刑複核案件的被告人未聘請律師時,應立即通知司法部法援司,由其指派法援律師介入死刑複核。
(來源:法制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