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改革中央企業紀檢監察體制。在中央紀委的指導和國資委黨委的領導下,探索開展向中央企業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試點工作,強化對駐在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加強對中央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系統領導,增強監督的相對獨立性、權威性和有效性。
二是檢查督促“兩個責任”的落實。有計劃地組織約談中央企業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聽取責任制落實情況,督促落實主體責任。定期聽取中央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工作匯報,開展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述職工作,督促落實監督責任。
三是落實“兩個為主”的規定。制定細則、開展試點,落實“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的規定。會同國資委幹部管理部門,研究制訂對中央企業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辦法。
四是強化責任追究。協助國資委黨委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與中央企業領導人員薪酬管理、選拔任用等掛鈎的責任追究制度。分清黨委的主體責任、紀委的監督責任以及有關部門的責任,加大問責工作力度,健全責任分解、檢查監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鏈條。對發生重大腐敗案件和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的企業和部門,實行“一案雙查”,既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追究相關領導責任,督促中央企業領導人員落實“一崗雙責”。
五是加強國資委和中央企業紀檢監察隊伍建設。用鐵的紀律打造過硬隊伍,嚴格要求、嚴格監督、嚴格管理,防止出現“燈下黑”的問題。 切實加強紀檢監察人員能力建設,做到情況明、數字准、責任清、作風正、工作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