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27日電/《澳門日報》25日社論文章稱,北京新環保法將成為中國現行法律中最嚴格的一部專業領域行政法,是打造“綠色中國”更強大的利器。摘要如下: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歷屆中央領導都十分重視環保問題,環保早被強調為基本國策,可持續發展被確立為國家戰略。但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環境污染反而日趨嚴重,成為頑疾,涉及的因素錯綜複雜。公民教育、公民質素、公民意識固然是問題,但更重要的是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成本太低。有媒體舉例說,一個十萬千瓦的發電機組,每天的環保成本大概是五、六十萬,如果不裝置或不啟動環保設備,按現有法規,罰款也只是一萬元而已,“除笨有精”,誰不會算這個賬?
從國家到地方,涉及環保的法律雖頗全面,但環保職權被分解到完全不同的部門。由於部門眾多,各地的環保法規也存在差異。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或多或少受制於本位利益。有好處時一擁而上,有麻煩要承擔責任時互相推諉、扯皮。涉及環保的腐敗現象也不少,這跟公眾對環保的民主約束機制不足也有關係。
針對種種問題和弊病,這次經過大幅度修訂後的環保法,在明確政府的責任、對違法排污的懲罰力度、加大信息公開等方面都有重要突破,被視為中國用重典向污染開戰的有力舉措。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由省級以上政府設立監測預警機制,在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聯合防治中實行統一標準。
對為社會長期所詬病的“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問題,修訂後的環保法使出重拳,規定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同時明確有關按日計罰規定中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對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以此加強阻嚇。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環境公益訴訟問題,修訂後的環保法明確將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擴大到“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這有利於強化社會監督功能。將每年6月5日定為環境日,規定公民應當採用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明確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亦將有助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只有充分賦予公眾參與和監督的權利,環保法才會發揮出真正的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