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30日電/香港大律師公會前日公布其政改建議意見書,明確指出“公民提名”不符基本法,基本法規定提名委員會是唯一的提名機構。主席石永泰昨日強調,基本法所指的提委會,不能“被迫、被強制”提名一些拿到足夠選民支持的人,要強制提委會必須提名某個候選人並不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石永泰:違基本法四十五條
據文匯網報道,大律師公會昨日舉行記者會,解釋政改意見書。石永泰指出,基本法所指的提委會,不能“被迫、被強制”提名一些拿到足夠選民支持的人,“如有任何東西要強制提名委員會,必須提名某個候選人,又或者一定要以橡皮圖章形式認可,這樣我們覺得不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被問及“公民推薦”,他直言現階段未看到有關的“法律定義”,但倘在非強制情況下以較低門檻容許提委會作出選擇提名與否,他則認為“沒有問題”。
有記者質疑公會的意見,會否“打”反對派提出的“公提”時,石永泰強調,公會在考慮時不會去想“得罪”哪一方,亦非“一錘定音”,不能擔保每個大律師同意,如有法律理據不同意可拿出來討論,又呼籲各方不要謾罵及作動機性揣測。
對於提委會的廣泛代表性問題,石永泰稱,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中所指的包含多個可能性,其“廣泛代表性”無人釋法指就是“四大界別”,又指人大當年的決定不是釋法,用字僅為“可參照”亦非“必須參照”,故不等同“依樣畫葫蘆”,故“(提委會)可以不跟隨四大界別組成”。
在有關參選人是否需經過半數提委會確認成為候選人,以體現“民主程序”時,石永泰指,提委會並非選舉,而是提名,“民主程序不等同簡單大多數”,倘要求少數服從多數選出候選人,就是“一個選舉、篩選、預選,已經不再是提名”。
余若薇死撐“公提”合法合理
另外,公民黨主席余若薇昨日回應大律師公會的政改意見時堅稱,“公民提名”是“合憲、合法、合理”的,又聲言提委會不能有“無限權力”,需要受到合理法律束縛,其中有灰色地帶,有爭論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