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14日電/重慶市大渡口區法院昨天一審宣判苟洪波、但波故意傷害,鄭小林刑訊逼供案。
檢察機關指控,三名被告人原系重慶市長壽區公安局民警。2011年7月,長壽區公安局以呂某涉嫌犯罪對其立案偵查。苟洪波負責審訊工作,其授意、指使但波、鄭小林等民警採取刑訊手段逼取呂某口供。經鑒定,呂某損傷程度為重傷。案發後,但波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當庭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取得被害人諒解;但波系自首;鄭小林犯罪情節輕微。對三名被告人可分別依法予以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
據此,法院當庭宣判:苟洪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但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鄭小林犯刑訊逼供罪,免予刑事處罰。
(來源:中國廣播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