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均在總則中作出“保護主權”的規定:“在履行其根據本公約所承擔的義務時,締約國應恪守各國主權平等和領土完整原則和不干涉別國內政原則。”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四十六條中規定:“對於請求締約國中依照本公約第二十六條可能追究法人責任的犯罪所進行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程序,應當根據被請求締約國有關的法律、條約、協定和安排,盡可能充分地提供司法協助。”
黃風教授解釋,這指的是:“無論是打擊國際刑事犯罪還是反恐目的,一個國家要對外國境內的人員進行電子監聽等偵查行動,必須要向人員所在國家、地區的警方、網絡通信服務商提出請求配合的申請。”
“國際聯合刑事行動中的知會、合作義務,美國‘棱鏡計劃’都沒有履行。”黃風教授說,“這等於打著‘反恐’旗號,赤裸裸地對他國進行諜報活動。”
2001年11月,26個歐盟成員國以及美國、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個國在布達佩斯共同簽署了《網絡犯罪公約(Cyber-crime Convention)》。這是全球首部針對網絡犯罪行為所制訂的國際公約。但多名國際法專家指出,由於國家主體享有主權豁免,國際司法機構對涉及國與國之間的糾紛、國際犯罪,沒有明確納入國際法院的管轄範圍。
李兆傑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當前國際上對互聯網世界裡各國、各組織互聯網信息竊取的行為還沒有作出明確規範,缺乏共同行為標準。
“國際人權公約中對隱私權和言論自由權兩項基本人權作出了規定,”李兆傑表示,“但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要想實現這樣的保護,必須借助各個國內法來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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