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須報告14項個人事項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按照《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內容共14項,包括: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等。
在時間上,要求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個人有關事項,新任領導幹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後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規定》還提出,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來源: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