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質疑香港放棄國際標準,趨向“一國一制”,饒戈平對此回應稱,香港民主在回歸之後才制度化,所謂的國際標準對香港不構成法律依據。他還指出,一國兩制追求雙贏,而且《基本法》中的相關決定是當年經過咨詢民意之後才制定,“法律應該保持權威和穩定性,未修改之前都是有效的。”
何俊仁提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b項是香港普選的法律根據,饒戈平回應指出,英國在把該公約擴展適用於香港時,特別針對有關香港選舉的第25條b項作出保留,直至回歸前也未撤回。回歸後,英國不再有資格代表香港做出任何“撤回”決定,而當時中國並未加入該公約,因此其不能成為法律依據。
面對何俊仁質疑北京是否已經決定不尊重公約,饒戈平表示,公約內容可以考慮,但強調其不具強制法律效力。
饒戈平再三強調,自己的方案只是眾多建議之中的一個,希望討論民主程序時,避免程序問題政治化,簡單問題複雜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