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貴安認為,4年實踐表明,“統一直管”模式適合基層紀檢,有利於“拍蒼蠅”。以孝昌縣為例,“統一直管”後查處的案件數量,是“統一直管”前3年總數的3倍。
有的市縣紀委為“拍住蒼蠅”,升級了派駐機構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的規格。
甘肅武威市選取了市發改委、住建局、水務局和林業局4個重點部門的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由副縣級升為正縣級,由市紀委直接領導。甘肅日報報道稱,改革後,去年至今共查辦案件10件,處分13人,“實現了部門派駐機構查辦案件零的突破”。
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等受訪專家認為,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市縣紀委的機構改革應圍繞這一思路展開,“關鍵在於雙重領導體制如何創新?‘統一直管’的‘大紀檢組’、‘紀工委’模式,以及升級重點單位紀委書記的規格,做出了有益嘗試,值得借鑒。”
派出機構
強調紀委書記“獨立性”
此前,由於一些國家部委不斷發生大要案,紀檢派出機構受到了質疑。受訪專家認為,紀檢派出機構發揮作用,須理順紀檢組和黨組之間的關係。
中紀委官網曾刊文提出,“紀檢組和黨組之間的關係沒有理順。紀檢組長作為黨組成員當然有利於紀檢組長參與集體決策,擁有投票權而不僅僅是列席會議,但是其是否要服從黨組的決定是個矛盾”。該文章稱,在原衛生部參加中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統一管理試點時,時任衛生部部長就提出一個問題,“紀檢組組長是黨組成員,是否要執行黨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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