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俊海:一方面我們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一步理順監管體制。同時,還是應當消除監管的盲區,比方說,工商管理部門負責廣告,廣告裡頭不能說涉及食品廣告的工商部門就不管了。最關鍵的問題就是我們的政府執法部門之間要形成監管的合力。
吳景明說,現行《食品安全法》已經規定對廣告代言人違法代言的民事處罰,但施行5年來,從未有人受到處罰,相關條款淪為空文。他對此提出修改建議:
吳景明:對廣告代言人在食品安全法中的規定太籠統,處罰太輕,沒有行政處罰,只有民事制裁。我建議,只要代言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代言人,一律給予行政處罰,沒收廣告代言費,處以罰款,並責令他在一定期限內不得代言任何商業廣告。一旦造成損失、構成侵權了,那就和經營者一樣,對消費者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