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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兩岸社會將逐漸實現高度融合。 |
中評社╱題:兩岸政治關係合情合理安排芻議 作者:吳宜(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副研究員
國民黨重新執政以來,兩岸關係進入和平穩定發展時期。但雙方政治上的對抗狀態和深層次矛盾,制約著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深化發展,成為亟待破解的政治難題。為實現兩岸關係的全面正常化與長久和平,兩岸雙方應在既有的反對“台獨”、堅持“九二共識”的基礎上進一步聚同化異,就建立更為明晰和穩定的政治關係達成共識。本文認為,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鞏固深化階段,基於兩岸政治關係的情、理、法,可嘗試尋求兩岸政治的最大公約數,構建以“主權唯一、治權分享”為主要內涵的“一個中國框架(架構)”,達成雙方較容易接受的政治安排。
兩岸政治安排之合情合理
中共十八大政治報告中提出“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安排”。2012年11月26日,時任國台辦主任的王毅首度針對“合情合理安排”做出簡要闡述,指出“‘合情’就是照顧彼此關切,不搞‘強加於人’;‘合理’就是恪守法理基礎,不搞‘兩個中國、一中一台’”。
中國人常將“情理之中、合乎情理”作為重要的行事準則。“合乎情理”就是合情合理,指行為合乎人的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前者注重人的主觀情感,後者強調事物的客觀規範。兩岸政治關係是高層次政治領域問題,但因其錯綜複雜地牽涉到兩岸的情感、文化、制度等多個面向,只有兼顧大陸與台灣的“情”和“理”,才可望真正解開兩岸政治定位的癥結,探討出雙方接受度和可行性均較高的兩岸政治安排。具體看:
1、兩岸政治關係安排的“合情”主要指,這一安排要關照到兩岸人民主觀上的認同與情感。
兩岸人民的認同與情感交集集中體現在兩岸擁有共同的血緣、歷史、文化,以及中華民族這一延續數千年民族認同。由於中華民族認同深深地根植於兩岸人民內心,對中華歷史文化的認同和情感,已經內化為一般民眾的基本價值觀,滲透、潛存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這是兩岸情感及認同上最大的共同點。大陸是“全體中華兒女”主體之所在,台灣人民也普遍認同自己是中華民族,
但也應客觀地看到,兩岸近代以來的不同歷史遭遇,國民黨退台以來兩岸長期的隔絕對峙也造成了雙方在集體記憶和民族情感上的巨大差異與心理隔閡,在探討兩岸政治關係時必須給予充分考慮。
從大陸方面看,中國大陸1840年以來百餘年屢遭外敵入侵、內憂外患、積貧積弱的悲慘命運,使大陸人民充滿了對中華民族任人宰割的悲憤心情,激發了強烈的“獨立自主”意識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史使命感,凝聚成了目前13億人對“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是中華民族根本利益”的高度共識和強大的民意基礎。這是在處理兩岸政治安排時必須考慮的、大陸方面的最大的“情”,即兩岸政治關係的安排應遵循“合”的原則,指向“統”的方向。
從台灣的角度看,台灣地區1895年以來,雖有過1945年至1949年短暫的“合”的歷史,但百餘年基本上是處在與大陸隔絕分離的特殊歷史狀態,包括五十年的日本殖民統治時期、1947年的“二二八事件”及其後四十年的“白色恐怖”戒嚴時代、1990年代以來的民主化進程。同時,1949年以來,兩岸在冷戰格局下分屬敵對陣營四十餘年,在不同的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下發展。這些均使台灣民眾留下了許多與大陸民眾不同的歷史集體記憶,也形成了複雜的心態,突出體現在受壓迫被拋棄的“怨氣”和“悲情意識”、要當家作主的“出頭天心態”和“排外”情緒、對大陸“親切感”、“疏離感”和“不信任感”交錯並存、對美日的“親近感”和“依賴感”、對台灣地區“經濟奇跡”和“民主政治”的自豪感與優越感、對兩岸關係政治上“維持現狀”與經濟上“寄望大陸”的矛盾心態等等。因此,在處理兩岸政治安排時,從台灣民情出發,應當重點地考慮到台灣民眾對“平等尊嚴”,即身份和地位的需求;對“自由民主”,即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堅持,給予充分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才能讓他們對這一安排安心、信任和接受。
2、兩岸政治關係安排的“合理”主要指,這一安排客觀上要合乎兩岸各自堅持一中框架的“法理基礎”,以及國際社會對兩岸關係的主流認知。
(1)大陸和台灣有關兩岸關係的法理基礎
大陸方面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反分裂國家法》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中明確指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祖國的統一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明確指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決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台灣方面主要體現在“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律文件。1947年1月公佈之“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從法理上規定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1991年5月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在序言中稱“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第十一條(兩岸人民關係法之訂定)中稱,“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它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1992年7月公佈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即稱,“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製定本條例。”第二條(用詞定義)中稱,“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台灣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此外,其他兩岸關係重要文件均以上述文件為基礎進行表述。
綜合大陸方面和台灣方面的有關兩岸關係法律文件,可以得出,雙方法理上的交集在於:1、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2、兩岸之間的關係是: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3、兩岸是要實現統一的。同時,雙方的分歧主要在於:“一個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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