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26日電/1954年,中國、印度和緬甸三國率先倡導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並相繼將其作為處理雙邊和多邊關係的基本準則。如今我們共同紀念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發表60周年。
作為最先倡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國家之一,緬甸獨立、積極的外交政策正是基於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制定的。
自1948年獨立以來,緬甸一貫奉行獨立、積極的外交政策。2008年生效的緬甸聯邦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再次強調緬甸奉行獨立、積極、不結盟的外交政策,旨在維護世界和平與國家間的友好關係,並且力圖擴大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在世界的影響力。
我們致力於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與世界各國建立友好關係,尤其是與同我們緊密聯繫的鄰國和亞洲地區國家建立友好關係。
緬甸的外交政策從根本上支持世界和平與安全;支持各國政治、經濟、社會體制的自主選擇權;支持各國處理內政不受外界干預的自決權;支持各國在處理與其他主權國家關係時直接適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提出是對國際法獨一無二的貢獻。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所提出的原則並非新生原則,每一項都已是國際法領域獨立的一部分,五項原則組合起來共同形成了當代國際法的基礎。
如今,世界各國都已認識到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重要意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每個獨立民族應當尊重的指導原則,並應在處理國際關係時加以實踐。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在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中發揮著重要的指導性作用。
五項原則一經提出被世界多國接受,也被1955年亞非會議關於促進世界和平和合作宣言所吸納,進而形成了萬隆會議的“十項原則”。此外,許多雙邊和多邊協議也進一步擴大了五項原則的應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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