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30日電/媒體調查梳理發現,最近頻頻落馬的官員腐敗案件多有“家族腐敗”的共同特征,往往一人當官全家受益,一人落馬牽出全家。這種“家族腐敗”方式愈發隱蔽,危害巨大。不少專家認為,應建立健全並真正落實防止利益衝突制度,以根治家族腐敗。
“家族腐敗”並非新鮮詞,這一腐敗形式也並非近來才有。有的官員腐敗,連帶著“坑爹”;有的官員腐敗,牽出“貪內助”;還有的官員腐敗,是“上陣親兄弟”。腐敗群體不但有家庭成員,隨著社會的發展還擴散到了非血緣關係,比如戰友、同事、師生、朋友、情人等等。
為因應腐敗主體和腐敗行為的新發展,準確適用法律打擊腐敗,最高法和最高檢曾於2007年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司法適用上第一次明確了“特定關係人”系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以此觀之,貪腐官員若想以“不知情”為由,規避由家庭成員或其他特定關係人經手的腐敗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只是一廂情願。
總結出腐敗的特征,準確描述屬於一個時代的腐敗現象,無疑是重要的。它可以讓法制和司法因時而變、拾遺補缺,不致因法律的漏洞而讓腐敗分子成為漏網之魚。但類似“家族腐敗”這樣的總結,只是描述現象,並未觸及腐敗的本質。家庭成員也好,二奶三奶也罷,這些特定關係人為什麼擁有能夠腐敗的“法力”?當然還是因為腐敗官員擁有不受制約的權力——如果官員的權力是已經被關進籠子裡的權力,特定關係人縱有再多花樣,又能起什麼風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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