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8日電/6月30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印發《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辦法》。《辦法》要求,新聞單位應加強對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的規範管理。
《辦法》明確,新聞單位的記者、編輯、播音員、主持人等新聞采編人員及提供技術支持等輔助活動的其他新聞從業人員,在從事採訪、參加會議、聽取傳達、閱讀文件等職務活動中,獲取的各類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聞作品,其中包含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未公開披露信息等,都屬於職務行為信息,應加強管理。各新聞單位應依法與所屬的新聞從業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和職務行為信息保密協議,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辦法》規定,新聞單位應健全保密制度,對新聞從業人員在職務行為中接觸的國家秘密信息,應明確知悉範圍和保密期限,健全國家秘密載體的收發、傳遞、使用、複制、保存和銷毀制度,禁止非法複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體以任何形式傳遞國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辦法》還規定,新聞從業人員不得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向其他境內外媒體、網站提供職務行為信息;不得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通過博客、微博、微信公眾賬號或個人賬號等任何渠道,以及論壇、講座等任何場所,透露、發布職務行為信息;不得利用職務行為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