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17日電/最新一輪的機構改革中,東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被徹底“革命”,不再保留原有建制,職能被衛計局、食藥監局等眾部門“瓜分”後,僅以城管局內設的綜合執法支隊形式存在。意味著近十年的行政執法相對集中處罰權探索終止,重回“誰審批誰監管”的路子。(7月16日《南方都市報》)
關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曾經有一個形象的說法叫“大城管”。實事求是地說,“大城管”儘管在理論探索上還處於碎片狀態,但在城市管理的實踐中,卻發揮了某些難以否定的積極作用。有人認為東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被徹底“革命”,是重新回到了行政職能部門又審批又管理又執法,運動員和裁判員都是自己的“原點”,不能說沒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應該看到,“大城管”的思維方向,其實就是政府包攬一切,政府無所不能。這和現代行政理論所倡導的“有限政府”、“小政府、大社會”理念格格不入。在中央政府一次又一次減政放權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倘若繼續堅持“大城管”思路,繼續實行強勢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格局,是不符合現代行政理論和社會管理改革方向的。
我們不能將“大城管”思維及其實踐中的某些優勢和成功,比如高效率,作為它的存在理由。如果行政執法的高效率是以加強政府集權,“連動物園裡的動物都歸綜合執法局管”這樣的代價換來的,那麼它的進步意義何在呢?難道城市管理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管理的高效率,或者說,城市的存在價值就是為了被高效率地管理,而不是為了讓人們生活得更自由一些?
一些地方政府的官員之所以熱衷於“大城管”,並不是真正看出了城市綜合執法的某些正面作用,而是為了趕時髦,見別人這樣幹,就東施效顰地步其後塵。更有網友一陣見血地指出:誰審批誰負責才是“物歸原主”,職能歸位。一些地方打著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名義,集中行政執法權,成立執法局,其實就是為了搞經費,搞職務,搞編制。
還需要闡明的是:“大城管”思維的破產前奏雖已響起,但是並不等於可以對分散執法所產生的某些弊端視而不見。不管機構如何變換,職能如何轉移,該管的事情,還得有人來管理。絕不能因為綜合執法局的牌子被摘掉,就可以放任城市秩序的自流。
(作者:婁獻忠 來源:紅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