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18日電/香港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向立法會交代政改咨詢報告之後,積極參與電視節目討論政改以及咨詢報告。今日多報刊刊登林鄭月娥文章,再次與公眾分享司長對政改的認識。
香港《新報》所刊司長來論全文:由我領導的政改諮詢專責小組已向行政長官提交諮詢報告,而行政長官亦剛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需要就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修改,正式啟動政改“五部曲”的第一步。
諮詢期間,我們強調“有商有量”、“有根有據”,希望市民“把握機會、實現普選”。正如諮詢報告指出,廣大市民的確熱切期盼在2017年以“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但在一些重要議題上,社會意見仍有極大分歧。此時此刻,站在普選行政長官的十字路口,值得我們重溫一些重要角度,為普選行政長官凝聚共識,尋找出路。
第一是歷史角度。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目標,來自1990年頒布的《基本法》,而非《中英聯合聲明》。當年,立法局還沒有由地區直選的議員,但全國人大頒布的《基本法》,則納入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最終由普選產生的目標。至於香港可以於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這時間表,是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所確立。如果沒有《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我們現時討論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根本沒有任何基礎。
第二是憲制角度。國家根據憲法第31條,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表明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12條表明香港特區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區域,而非一個獨立政治實體,香港政治體制的設計和發展,必須遵循全國人大根據憲法的規定。
中央在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程序中,有明確而實質的角色。《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經普選產生後,須由中央任命。行政長官亦須執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事務發出的指令。因此,普選行政長官不單是香港人的事情,亦是關係到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國家大事。
第三是法律角度。《基本法》第45條規定普選行政長官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我們在諮詢期內一直強調,政改討論必須要以《基本法》為基礎。我們在諮詢報告亦引述社會上有意見認為一些繞過或削弱提名委員會權力的方案,很可能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經過合理程序制訂出來的法律,尤其是像《基本法》一類憲制性法律,是不能任意演繹的,更不能輕率背棄。如果政府提出於法不合的方案給社會和立法會考慮,政改工作只會走冤枉路,難有成功的機會。
第四是政治角度。“五部曲”中最難走的一步,是取得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意味方案要獲得一定程度的跨黨派支持,也意味黨派之間必須有一定的立場調整和妥協。我理解當前社會的政治氣氛是緊張的,諮詢期過後社會上仍有不少市民表達他們對政改方案的不同意見。這些意見特區政府和立法會議員都需要尊重。我相信,真正的政治,應該是為社會謀取最大的長遠和整體福祉。如果大家能“心存大我”,為實現普選的目標,大家多走一步,嘗試化解分歧,甚至放下一些原有的堅持,共識並不是遙不可及的。我認為,這種以“大我”為本的政治,才是真正的政治,也是社會看政改應有的眼光。
最後,就政制發展,除了要看“歷史角度”,也需要向前看。不少人把2017年的普選制度看成是政制發展的終局,令不同的陣營更加壁壘分明,捍自己支持的普選安排。在這一點上,我的個人看法是實行普選後,相關制度仍可作出完善。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是重要的一步,這一步一踏出後,全港五百多萬的合資格選民就可以“一人一票”選行政長官,這個特區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份就永遠不會走回頭路,而是再往前走,可以不斷完善。
政改“五部曲”踏出第一步,我們和普選行政長官這目標的距離便拉近了。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決定後,特區政府會在年底左右就具體方案進行諮詢。我再次呼籲大家能繼續以理性務實的態度討論政改議題,收窄分歧、凝聚共識,實現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讓全港五百多萬的合資格選民能以手中一票,選出下任行政長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