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涉嫌受賄罪
案件信息要公開,但哪些案件能夠公開,信息公開到何種程度,以什麼樣的程序公開,仍必須加以明確。
最高檢對此十分重視,經過一段時間的摸索,於7月初制定下發《職務犯罪大要案信息發布暫行辦法》,辦法規定了職務犯罪大要案的範圍及發布的內容等。同時明確,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職務犯罪大要案信息,不得對外發布。
權威人士指出,辦法的出台,標誌著最高檢職務犯罪大要案信息發布將走向常態化。
“這些社會關注的案件,不公開就會引發社會的討論甚至懷疑,現在通過官方微博、微信等方式,以國家司法機關的身份公開,有利於避免謠言的滋生,更有利於與民互動,形成信息的傳遞和反饋過程。對於群眾可以起到普法作用,對於‘蛀蟲’則是一種強有力的威懾。”曾任最高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的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謝佑平對記者說,官方發布信息具有權威性,在及時發聲的同時會確保信息內容的準確性和嚴謹性,突出重點。
記者發現,最高檢官微發布的這些信息,均指明對象姓名取代以往的“某某”,並直接點出其所涉及罪名。
據了解,目前,最高檢發布的案件絕大多數以“涉嫌受賄罪”進行立案偵查,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是為數不多的例外,他因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被最高檢立案偵查。今年5月26日發布的最高檢查辦晉濟高速“3·1”特大事故的消息中,則以涉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和賄賂犯罪,對21人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一些案件可能正處於初步偵查階段,具體的犯罪情節仍需進一步偵查核實,因此可以對所涉罪名、犯罪情節進行局部公開,以保證案件的順利偵查。”謝佑平進一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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