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出擊不足,查控追贓待加強
“ 反貪污賄賂工作取得了新進展,但仍存在不少問題。”陳旭介紹說。
一是區域發展不夠平衡,主動出擊尚顯不足,對行賄犯罪的打擊還不夠有力,查控和追贓力度有待加強。
二是偵查方式與形式發展不相適應。上海檢察機關在積極推進偵查方式轉變,偵查信息化建設取得了明顯進步,但偵查方式還比較傳統,信息采集,數據集成,研判運用,主導偵查的機制和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技術偵查手段的運用還需加強。
三是偵查一體化機制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人員力量分散,被動應戰,基層在查辦案件中一定程度存在的干擾和阻力還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四是社會動員和宣傳能力不強。舉報宣傳聲勢不夠,影響力不大,近年來舉報線索數量逐年下降,2013年比2009年還減少了33.6%,實名舉報不到舉報總數的三分之一。對職務犯罪案件宣傳存在顧忌,重大案件偵查結果的新聞發布制度不夠完善。
五是反貪幹警辦案能力存在差距。部分幹警對修改後刑訴法的新要求還不適應,發現犯罪的能力宣傳動員群眾的能力,辦理疑難案件的能力,信息手段的運用能力等都需要加強,熟悉金融,證券科技等專業知識的偵查人才缺乏,都給反貪工作的深入發展帶來一定影響。
“檢察機關在反貪污賄賂工作中還面臨一些困難。”陳旭介紹說,一是反貪污賄賂工作的立法相對落後。如刑法規定賄賂的內容限於財物對非財產型利益,期權利益等難以追究;行賄犯罪的認定法律規定必須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要件,實踐中難以界定。二是反貪污賄賂工作的協作配合機制還不夠完善。在線索移送,信息查詢,協作配合等方面,整體上還沒有形成銜接緊密,運作順暢的有效機制。三是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缺乏法律支撐,權威性和強制力不足。 |